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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志刚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刘志刚违规运输倾倒建筑渣土案
决定书名称 刘志刚违规运输倾倒建筑渣土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住建罚决字【2025】第001号
罚款金额 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3.14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刘志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违法事实

刘志刚违规倾倒建筑渣土。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