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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宋桂云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中信华城商住小区西侧破坏绿地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 宁)住城罚决字〔 2025 〕第801号
罚款金额 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31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在大明街南中信华诚西侧破坏绿地。
违反的法律法规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关认为, 你( 单位) 在中信华诚西侧破坏绿地修路,应当责令停止侵害,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损毁草坪树篱,以剪枝、折枝、剥皮、挖根等方式损坏花卉、树木,擅自采摘花果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事实

根据询问笔录、勘查笔录、影音照片证实在中信华诚西侧破绿地。

处罚依据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关认为, 你( 单位) 在中信华诚西侧破坏绿地修路,应当责令停止侵害,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损毁草坪树篱,以剪枝、折枝、剥皮、挖根等方式损坏花卉、树木,擅自采摘花果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