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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绿洲农产品包装制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单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106200035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绿洲农产品包装制品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厂房、办公用房行政处罚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住建罚决字【2021】第192号
罚款金额 23971.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5月9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柒拾壹元伍角(2397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规范赤峰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违法事实

宁城县绿洲农产品包装制品厂在宁城县大城子镇乃林皋村六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厂房、办公用房。 相关证据:调查(询问)通知书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图 现场照片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宁城县绿洲农产品包装制品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已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及《规范赤峰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集体讨论决定,建议: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6%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