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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北敦泵业有限公司(宁城县正顺铸造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单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20221197011160213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内蒙古北敦泵业有限公司(宁城县正顺铸造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车间、仓库、办公楼、宿舍及厕所案件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住城罚决字〔2023〕第001号
罚款金额 167823.2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3月16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限期三个月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罚款壹拾陆万柒仟捌佰贰拾叁元贰角捌分(¥‌167823.28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违法事实

内蒙古北敦泵业有限公司(宁城县正顺铸造厂)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车间、仓库、办公楼、宿舍及厕所,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