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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新起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410728752266952W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河南新起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特设罚字〔2021〕116 号
罚款金额 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4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26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宁城县城区污水管网工程(泵房)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河南新起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城县城区污水管网工程(泵房)安装1台10t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告知,现已完成安装。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2021年4月30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2021年4月26日检查情况进行复查,仍未办理安装告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