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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北山咀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卫生室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0415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北山咀村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5〕167号
罚款金额 2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氯化钠注射液[250ml 0.9]50件,(产品批号:725020115,有效期至2027.07.31,生产日期:2025.02.01,规格:250ml/瓶*40瓶/箱); 2.罚款:2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6日宁城县汐子镇北山咀村卫生室负责人成绍兰向所属于赤峰源康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代表张才订购氯化钠注射液,因赤峰源康药业有限公司氯化钠注射液价格过高,于是张才联系到了辽宁国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销售代表卢肖昆,卢肖昆手里有应送往宁城县大明镇二肯营子东村卫生站的氯化钠注射液50箱(产品批号:725020115,有效期至2027.07.31,生产日期:2025.02.01,规格:250ml/瓶*40瓶/箱),协商一致后2025年6月10日张才与卢肖昆于宁城县天义镇苏木皋村附近的停车场完成交接,相关货款通过微信进行了支付,同一天宁城县汐子镇北山咀村卫生室负责人成绍兰雇车前往宁城县天义镇苏木皋村附近的停车场把50箱氯化钠注射液拉回诊室,相关货款通过现金交易。宁城县汐子镇北山咀村卫生室负责人成绍兰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共计购进了50箱,进货价格为共计925元,销售价格为1.53元/瓶,涉案金额共计3060元,相关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一般违法(减轻),一档,处罚标准:“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0.2倍以上,不超过0.7倍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