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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喇嘛营子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卫生室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2111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喇嘛营子村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5〕167号
罚款金额 2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内蒙古天奇中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舒肝和胃丸4盒,(产品批号:12303053,有效期至2028.02月,规格:每盒装6袋,每袋9g),“内蒙古天奇中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开郁舒肝丸12盒(产品批号:12401023,有效期至2028年12月,规格每盒10丸,每丸重9g),“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补增力丸5盒(产品批号241101,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7日,规格4.5*10丸),“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酮康唑软软膏2盒(产品批号:CY24867,有效期至2026/08/28,规格7g/瓶/盒),“颈复康药业集团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壮腰补肾丸9盒(产品批号12407015,有效期至2027年05月,规格每盒装10丸,每丸重10克),“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通滞苏润江胶囊3盒(产品批号250105,有效期至2027年12月,规格每板10粒/每盒三板); 2.没收违法所得:156.95元 3.罚款:2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5年4月8日,宁城县汐子镇喇嘛营子村卫生室负责人孙秀艳向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提出了要购买销售单据上的药品,因政策要求,孙秀艳不想以自己诊所名义购进,但医药批发企业又需要记录药品销售方信息,所以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负责批发业务的张明代孙秀艳从赤峰源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二十分公司购进了上述批次数量的药品并送往诊所,其中共计购进了: “内蒙古天奇中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舒肝和胃丸购进了12盒。销售价格为7元/盒,销售了8盒。(产品批号:12303053,有效期至2028.02月,规格:每盒装6袋,每袋9g)。 “内蒙古天奇中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开郁舒肝丸购进了12盒,销售价格为8.5元/盒,销售了0盒。(产品批号:12401023,有效期至2028年12月,规格每盒10丸,每丸重9g)。 “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补增力丸购进了5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销售了0盒。(产品批号241101,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7日,规格4.5*10丸)。 “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酮康唑软软膏购进了5盒,销售价格为7元/盒,销售了3盒。(产品批号:CY24867,有效期至2026/08/28,规格7g/瓶/盒)。 “颈复康药业集团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壮腰补肾丸购进了12盒,销售价格为12.65元/盒,销售了3盒。(产品批号12407015,有效期至2027年05月,规格每盒装10丸,每丸重10克)。 “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通滞苏润江胶囊购进了5盒,销售价格为11元/盒,销售了2盒。(产品批号250105,有效期至2027年12月,规格每板10粒/每盒三板)。 “云鹤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维U颠茄铝镁片Ⅱ购进了10瓶,销售价格为2元/瓶,销售了10瓶。(产品批号:E240608,生产日期:2024-06-03,有效期至:2026-06-02,规格:48片/瓶) 进货价格为共计433.1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07.8元,相关产品部分已销售,违法所得156.95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一般违法(减轻),一档,处罚标准:“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0.2倍以上,不超过0.7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