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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中医蒙医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法人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460412532R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中医蒙医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5〕295号
罚款金额 633.39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25.34元, 2.处罚款508.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多收取费用涉及人员32人次,费用金额总计1016.10元。医保基金部分611.16元,个人部分404.94元。在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已退医保基金611.16元,未退个人部分404.94元。并于2025年11月4日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截止2025年11月14日,退费为279.60元,未退费125.34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没收未退回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