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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国玉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641229061X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王国玉非法占地案
决定书名称 《对王国玉非法占地案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2】6号
罚款金额 31622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2022年10月1日前对所占用的1981.6平方米耕地上非法建筑物拆除完并恢复原种植条件。
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贰拾贰元整(¥:31.622.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王国玉于2020年4月份擅自在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4组占用土地非法建筑彩钢房、彩钢棚、塑料棚1981.6平方米,事实清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