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阳光四季老年公寓 行政相对人类型 民办非企业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52150429MJ2417845B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阳光四季老年公寓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5】155号
罚款金额 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12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5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5日针对宁城县阳光四季老年公寓购进的食品未尽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CY0725-03号。2025年5月9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寓“金沙河牌”馒头小麦粉(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6日,保质期:9个月)未能提供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在购进货物时未查验索要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