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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市精神病防治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460411441T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赤峰市精神病防治院超标准收费多收群众款项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5〕269号
罚款金额 11717.61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7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014.97元, 2.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10702.6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根据2025年9月4日宁城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对赤峰市精神病防治院检查情况的函》中,移交检查中发现的超标准收费多收群众款项的违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09月0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09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傅占峰、张玲玲到赤峰市精神病防治院进行核查(已对方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发现该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多收群众款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本次核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多收取费用涉及人员45人,费用金额总计21405.28元。在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退医保基金总计17979.20元,未退费3426.08元。并于2025年9月10日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截止2025年9月25日,退费为2411.11元,未退费1014.97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没收未退回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