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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丁相武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6107295035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关于丁相武破坏草原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汐政综罚字【2022】27号
罚款金额 2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草原植被;
二、处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丁相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与2022年5月擅自在宁城县汐子镇经十一路开垦破坏草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