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生物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686549339B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生物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白酒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不罚〔2023〕205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09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宁城生物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烈马杆高粱原浆酒(500ml/瓶,酒精度:50%vol,生产日期:2020-6-8)经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酒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白酒共生产一个批次,共计45件(12瓶/件),除一件用于留样外均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760元,生产成本1654.2元,共计盈利105.8元。该批次涉案白酒于2020年6月8日生产后,于2020年6月15日除用于留样的一件以外均销售给内蒙古塞外醇酒业有限公司,至2023年6月25日天津市武清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酒精度不符合明示值,时间已超过3年,期间未发现违法行为。故此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0年6月8日,终了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违法行为时间超过3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