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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涟春酱菜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NAGB73D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涟春酱菜厂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泡白菜、泡尖椒、泡胡萝卜、群英荟萃泡菜)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5】222
罚款金额 1275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13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 罚款:9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泡尖椒,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2.27),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5SP0793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泡白菜,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16),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5SP0793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泡胡萝卜,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30),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5SP0793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群英荟萃泡菜,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27),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5SP0814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泡白菜,经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53),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5-SPXJ01-185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全部销售,经调查宁城县涟春酱菜厂:共生产并销售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泡白菜(生产日期:2025年5月16日)10件,每件20袋,(生产日期:2025年6月21日)10件,每件20袋,泡尖椒(生产日期:2025年5月17日)10件,每件20袋,泡胡萝卜(生产日期:2025年4月8日)5件,每件20袋,群英荟萃(生产日期:2025年5月11日)10件,每件20袋,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销售价格70元/件,货值金额:3150元,违法所得:3150元,全部销售无剩余。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预包装食品。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做出了召回公告并成功召回上述泡白菜14袋、泡尖椒3袋、泡胡萝卜1袋、群英荟萃3袋。并联系执法人员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处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