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娜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 150429198608222343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周娜销售假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字〔2025〕103号
罚款金额 4823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15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中医世家中药调理速效燃脂胶囊”25粒、“中医世家中药调理速效燃脂胶囊”说明书1张、塑料瓶42个;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34元; 3、罚款人民币4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属于销售假药的行政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当事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通过微信进购中医世家中药调理速效燃脂胶囊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对外进行销售。期间当事人共计购进中医世家中药调理速效燃脂胶囊25盒,每盒100元钱,共计销售13盒零5粒,销售金额人民币8234元,剩余的中医世家中药调理速效燃脂胶囊均已自行服用。上述速效燃脂胶囊经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经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为假药。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一般情况下,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故当事人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即为销售金额,总计8234元,货值金额为823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