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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卫生站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登记号:PDY004280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卫生站销售劣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3〕224号
罚款金额 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0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罗欣恩康牌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产品批号:621071174,生产日期:2021年7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每盒28粒)7盒;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卫生站于2023年3月16日在东华宇泰(福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罗欣恩康牌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产品批号:621071174,生产日期:2021年7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每盒28粒)1020盒,销售价格每盒5.60元。通过检查当事人销售记录,在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2日间,当事人未销售出该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无涉案金额。截止检查时该批次罗欣恩康牌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为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三部分药品违法行为、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第一款对应的减轻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1-10  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及第二部分行政处罚通用裁量基准表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罚基准“减轻行政处罚最低倍数或金额—减轻行政处罚中限倍数或金额,最简计算公式:0.1A—0.55A;1.A  和  B  分别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和最高处罚倍数或金额。”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