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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中心校(四龙实验小学)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555494112M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中心校(四龙实验小学)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3〕324号
罚款金额 人民币5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8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盘违法行为,罚款5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2023年4月25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宁城县大城子镇中心校(四龙实验小学)食堂内使用的餐盘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2022年5月17日因餐具合成洗涤剂残留不合格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zf615)。

处罚依据

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我局查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一)(四)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时改正的”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