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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赵利平水产综合门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0BRQ4J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赵利平水产综合门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5】206号
罚款金额 5023.8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16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 2.罚款5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调查认定,宁城县赵利平水产综合门市销售的尖椒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 实测值:0.084,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上述蔬菜尖椒当事人称是2025年4月14日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4斤,购进价是2.30元/斤,销售价格3.00元/斤,当事人称已经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3.80元,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不合格尖椒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产品合格性证明、供应商资质等材料证明其与供货商的供货关系,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

处罚依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