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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孔祥宁蔬菜水果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WRA019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宁城县孔祥宁蔬菜水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荷兰豆(食荚豌豆)及长豆角(豇豆)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免罚〔2025〕243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15日
处罚类别 免于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免于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蔬菜: 1、荷兰豆(食荚豌豆),经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PJC20251688),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64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被抽检批次荷兰豆(食荚豌豆)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6日在宁城县金马果蔬供应站(个体工商户)处购进的,同时开具配送单(品类:荷兰豆,数量:1件,总价:66元,电话:13354859508),实际共计购进7斤(1件中的剩余退回),购进价:5元/斤,销售7斤,销售价:6元/斤,全部销售,无剩余,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7元。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荷兰豆(食荚豌豆)同批次的荷兰豆(食荚豌豆); 2、长豆角(豇豆)经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PJC20251694),噻虫胺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3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被抽检批次长豆角(豇豆)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在宁城县金马果蔬供应站(个体工商户)处购进的,同时出具配送单(品类:长豆角,数量:1包(10斤),总价:40元,电话:13354859508);共计购进1包(10斤),购进价:40元/包,销售10斤,销售价:5元/斤,全部销售,无剩余,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10元。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长豆角(豇豆)同批次的长豆角(豇豆)。

处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