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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金大林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008210053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件名称 锦樾府小区商住楼建设项目(二标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大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决定书名称 锦樾府小区商住楼建设项目(二标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大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决定书文号 宁住建罚决字[2025]第004号
罚款金额 5000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8月7日,自治区住建厅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组对锦樾府小区商住楼建设项目(二标段)检查时,发现2#塔机与6#塔机群塔作业不符合要求,高度差小于2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处罚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