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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鸿蚂蚁电竞俱乐部(洪吉飞)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证件类型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150429200063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罚字〔2025〕09号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2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圆(8元)整;3、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1日16时05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王涛(05060821031)、崔富平(05060821043)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位于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东金融街南金宇商业步行街乙栋D座商业楼4楼的宁城县鸿蚂蚁电竞俱乐部,该网吧门口悬挂“鸿蚂蚁电竞俱乐部”招牌,该网吧正在营业中,吧台后侧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MADFCC563E)和网络文化经营可证(编号:150429200063号),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46号机器上网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核对该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该上网消费者名为:吕宁(身份证号码150429200807162144),17周岁,为未成年人。于2025年8月21日14时50分进入网吧进行上网消费,共计消费人民币8元。执法人员当即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赤宁)文综检(勘)字〔2025〕817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2、制作并下发(赤宁)文综调通字〔2025〕09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宁城县鸿蚂蚁电竞俱乐部负责人洪吉飞见证整个检查过程。 2025年8月22日,经批准依法予以立案;8月22日,宁城县鸿蚂蚁电竞俱乐部负责人洪吉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8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未造成社会影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