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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群雅书店(张亚红)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新出发赤0字第15D0801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未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罚字〔2025〕03号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共 2 页 第 1页 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 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0日15时17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王涛(05060821031)、崔富平(05060821043)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位于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南泰和家园A区2#楼北侧1014号的宁城县群雅书店,该书店门口悬挂“宁城县群伟书店”招牌,该书店正在营业中,吧台后侧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9MA0PUJ5150)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赤零字第15D08018号),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要求经营者张宏卫出示《红岩》共计3册出版物的近两年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 2025年5月20日,经批准依法予以立案;5月22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未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5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