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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天旭文体办公用品店(吴宏涛)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NRPN26N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罚字{2025}05号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没收出版物共计272册,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违法事实

2025年06月18日10时27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赵建军(05060821032)、郑光旭(05060821044)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小城子镇宁中村宁城县天旭文体办公用品店,该文体用品店正在营业中,该文体用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9MA0NRPN26N,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宁城县天旭文体办公用品店内2个货架上摆放有《地球的故事》、《爱丽丝漫游奇境》、《中国小学生十万个为什么》、《爱的教育》等出版物,该文化用品店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宁城县天旭文体办公用品店现场负责人刘晓伟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宁城县天旭文体办公用品店现场负责人刘晓伟称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不知道卖图书需要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货架上图书进行清点,并将货架上图书与进销货清单比对,未发现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2、当场填写制作(赤宁)文综检(勘)字〔2025〕708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当场下达(赤宁)文综调通字〔2025〕05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4、下达(赤宁)文综保字〔2025〕0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并附编号:(赤宁)文综保物字〔2025〕0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5、下达(赤宁)文综改字〔2025〕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宁城县天旭文体办公用品店负责人刘晓伟见证整个检查过程,并签字确认。 2025年06月18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后,并在24小时内补办了对当事人下达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手续。

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