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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杨振海商店(杨振海)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ONLCP71U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罚字{2025}06号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19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处罚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违法事实

2025年07月03日10时38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王涛(05060821031)、崔富平(05060821043)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位于赤峰市宁城县大双庙镇朝阳山村的宁城县杨振海商店,该商店门口悬挂“宁城县杨振海商店”招牌,该商店正在营业中,吧台后侧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9MA0NLCP71U),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吧台右侧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正在售卖,执法人员要求该商店负责人杨振海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称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法出示。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宁城县杨振海商店负责人杨振海见证整个检查过程。 2025年7月3日,经批准依法予以立案;2025年7月9日,当事人杨振海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售出出版物,无违法所得;2025年7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

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