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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国栋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491110421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小城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刘国栋毁坏林地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小政处字(2024)第2号
罚款金额 133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9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5年2月12日前按植被恢复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处罚款133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事实

刘国栋在小城子镇宁南村10组牦牛山子南坡毁林开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