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玉山、席树财、程国柱、王海成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640103345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三座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采伐林木、毁坏林地;林地内种植高杆作物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三政罚字〔2024〕44号
罚款金额 49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 3日
处罚类别 罚款恢复原貌
处罚内容 一、责令王玉山、程国柱、王海成在六个月内对毁坏的林地4.9亩、进行植被恢复作业;席树财在2025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9.8亩。 二、对王玉山毁坏的林地2.0亩,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对程国柱毁坏的林地2.0亩,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对王海成毁坏的林地0.9亩,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席树财在采伐林地内种植高杆作物,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王玉山、程国柱、王海成林地内种植高杆作物,毁坏林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