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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姚洪军、刘庆哲、刘广泉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640516341X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三座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林地种植农作物、毁坏林地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三政罚字〔2024〕10号
罚款金额 249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 15日
处罚类别 罚款恢复原貌
处罚内容 一、责令姚洪军、刘庆哲、刘广泉在六个月内对毁坏的林地8.3亩进行植被恢复作业; 二、对刘广泉毁坏的林地3.1亩,罚款人民币玖佰叁拾元,¥930.00元。 对姚洪军毁坏的林地3.6亩,罚款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1080.00元。 对刘庆哲毁坏的林地1.6亩,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48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姚洪军、刘庆哲、刘广泉于 2022年4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