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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都文峰、从桂芝 、都春林 、都坤 、都文武 、都信 、陆颖、马春生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6102263413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三座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毁坏林地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三政罚字〔2024〕08号
罚款金额 246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 29日
处罚类别 罚款恢复原貌
处罚内容 一、责令都文峰、从桂芝、都春林、都坤、都文武、都信、陆颖、马春生在六个月内对毁坏的林地8.2亩、进行植被恢复作业。 二、对从桂枝毁坏的林地0.9亩,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00元。 对都春林毁坏的林地0.8亩,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 对都坤毁坏的林地1.6亩,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480.00元。 对都文峰毁坏的林地1亩,罚款人民币肆叁佰元整,¥300.00元。 对都文武毁坏的林地0.9亩,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00元。 对都信毁坏的林地1.5亩,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450.00元。 对陆颖毁坏的林地0.7亩,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元。 对马春生毁坏的林地0.8亩,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都文峰、从桂芝 、都春林 、都坤 、都文武 、都信 、陆颖、马春生等 8人于 2023年11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毁坏林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