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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娜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23023119830911082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三座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随意排放粪水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三政罚字〔2024〕04号
罚款金额 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 5月 16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立即停止向养牛小区外排放粪水。 二、不按规定向外排放粪水,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高娜于 2020年4月份擅自向宁城县三座店镇苏家窝铺村养牛小区外排放粪水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