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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卢高来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20021206341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三座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未批先建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三政罚字 〔 2023〕01号
罚款金额 148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2月4日
处罚类别 罚款恢复土地原貌
处罚内容 一、责令于2023年8月3日前对所破坏的耕地1480平方米进行改正治理恢复土地原貌; 二、处占用耕地1480平方米的耕地按每平10元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捌百元(¥:14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卢高来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 2019年8月份擅自占用宁城县三座店镇苏家窝铺村8组集体土地1480平方米地面硬化建设烘干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