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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姜玉柱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803035012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大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大明镇哈脑村姜玉柱擅自占地建彩钢房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大政停字[ 2022 ]3号
罚款金额 恢复原状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4月1日
处罚类别 财产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处罚内容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0年3月份擅自占用耕地建彩钢房等设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0年3月份擅自占用耕地建彩钢房等设施。

处罚依据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0年3月份擅自占用耕地建彩钢房等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其本人态度良好于2022年5月20日拆除地面上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