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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潘宏伟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70429501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大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大明镇曹家村4组潘宏伟擅自在曹家村4组306国道旁非法占地收废品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大政停字[2022]14号
罚款金额 恢复原状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6月9日
处罚类别 财产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处罚内容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2年1月份擅自占用耕地建废品收购等设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2年1月份擅自占用耕地建废品收购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2年1月份擅自占用耕地建废品收购,潘宏伟本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大明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行为通知书的行政决定,其本人认识态度良好于7月18日清理地面上的构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