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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顺道宏商贸有限公司 赵永利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8110212316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右北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顺道宏商贸有限公司在右北平镇甸子村非法占地建厂房及办公用房、场地等设施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平政罚字(2024)02号
罚款金额 4482.7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12日
处罚类别 罚款、退还土地、罚没
处罚内容 1、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东侧院墙69.92延长米、西侧院墙26.91延长米、南侧院墙129.0延长米、北侧院墙125.43延长米;2、南侧1号仓库544.33平方米、南侧2号仓库19.24平方米;3、东南角厕所11.7平方米;4、办公用房198.96平方米;5、1号彩钢房119.37平方米、2号彩钢棚146.17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4482.7平方米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捌拾贰元柒角(¥:4482.70元,每平方米1.00元); 3、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82.7平方米退还村集体。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19年擅自在宁城县右北平镇甸子村土地修建厂房及办公用房、场地等设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执行标准(试行)(2014年4月24日发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