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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昊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渊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800528481x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大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昊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明镇城西村擅自占有集体土地建房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大政罚字[2022]09号
罚款金额 70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6月24日
处罚类别 财产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处罚内容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0年5月擅自在宁城县大明镇城西村占用耕地177.68平方米建设用地471.77平方米建储煤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违法事实

占用耕地177.68平方米的开垦费1倍罚款,2332元。占用建设用地471.77平房米10元,罚款4718元。共计7050元。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占用耕地177.68平方米的开垦费1倍罚款,2332元。占用建设用地471.77平房米10元,罚款4718元。共计7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