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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王殿平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3028219850809453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大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五官营子土地建办公房、采矿车间、尾矿干排车间和尾矿库等设施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大政罚字[2023]2号
罚款金额 2682614.9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9
处罚类别 财产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处罚内容 占用集体土地1614363.2平房米建办公生活用房、车采矿车间、尾矿干排车间和尾矿库等设施使用的行为。处罚2682614.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分别于2005年至2010年和2023年擅自占用宁城县大明镇五官营子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六组、集体土地1614363.2平方米建办公生活用房、采矿车间、尾矿干排车间和尾矿库等设施使用的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