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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景田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大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胡景田擅自在大明镇嘎斯村贴网线北侧非法采砂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大政综停字[ 2024 ]02号
罚款金额 23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8.29
处罚类别 财产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处罚内容 胡景田未经许可于2024年6月9日擅自在宁城县大明镇嘎斯营子村5组,铁旺线公路北侧非法采砂780立方米罚款23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实施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1.责令停止擅自非法采砂的行为。2.没收擅自非法采砂所得的780立方米。3.对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罚款2340元。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实施二条第一项的规定。1.责令停止擅自非法采砂的行为。2.没收擅自非法采砂所得的780立方米。3.对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罚款2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