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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志刚、赵建龙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850119503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大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韩志刚、赵建龙于2024年6月8日晚十点左右在老哈河非法采砂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大政罚字[2024]1号
罚款金额 309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6.25
处罚类别 财产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处罚内容 韩志刚、赵建龙在老哈河大明镇三姓庄白家洼段河道内非法采砂、影响河势稳定。处罚309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违法事实

韩志刚、赵建龙在老哈河大明镇三姓庄白家洼段河道内非法采砂、影响河势稳定。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韩志刚、赵建龙在老哈河大明镇三姓庄白家洼段河道内非法采砂、影响河势稳定。处罚30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