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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闫景学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0HFM1Q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信利达种子经销处经营劣种子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信利达种子经销处经营劣种子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种子)罚〔2025〕9号
罚款金额 14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14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劣质的先科1玉米杂交种子12袋; 2.罚款人民币14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信利达种子经销处涉嫌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