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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代民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MACA9XNH2P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张代民兽药门市销售假兽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张代民兽药门市销售假兽药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兽药)罚〔2025〕1号
罚款金额 132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17日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收入
处罚内容 1.罚款1320元;2.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兽药;3.没收违法收入4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该脾胃专家应为兽药,但未能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即为假兽药。

违法事实

张代民购进的脾胃专家为外包装标注的为饲料,但标签标注了治疗作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该脾胃专家应为兽药,但未能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即为假兽药。

处罚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七十二条:(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即“脾胃专家”属兽药。依据四十七条: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