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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瑞乐尔购物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CRXH5L35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瑞乐尔购物中心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奶酒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免罚〔2025〕135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处罚类别 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奶酒:经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0164),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CJ10YP25044961T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奶酒,是你(单位)于2023年9月2日在红山区启阳副食商店(张贺新,电话:13847690584)处采购的,在采购时查验并索要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销售凭证、产品合格性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共计采购2件(4瓶/件),采购价:75元/件,销售价格180元/件,货值金额:360元。已全部销售,无剩余。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不合格奶酒同批次的奶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