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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强子物资回收店实际经营者汪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QPB3Y4G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强子物资回收店实际经营者汪良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经营范围变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行罚字〔2022〕11号
罚款金额 1764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物品238.85kg;
2、没收违法所得¥3499.00元;
3、处以货值金额4倍罚款¥13996.00元;
4、处以罚款150.00元。
合计罚没款共计¥1764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1、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2、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户,经营范围无报废机动车回收事项,擅自收购报废机动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2021年  11月26日,我局接到宁城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宁公(天东)行移字〔2021〕49号)告知,经宁城县公安局对汪良无证回收报废机动车案进行审查,认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汪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我局查处。随通知书附案件材料33页。
        经公安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汪良(身份证号:150429197605293635)为宁城县强子物资回收店实际经营者,在2021年10月26日从铁西南环红玉钣金汽车修理老板王红玉那里以3499.00元收购一辆有损伤的尼桑天籁黑色轿车(车架子号LGBF1CE025R112571、发动机型号VQ23、制造日期2005年04月12日),10月28日在苏木皋村委会北20米院内拆卸涉案轿车,拆卸后以废品价格全部销售。经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追回已售发动机36.3kg、变速箱+车架子78.65kg、方向盘+方向机12.8kg、座椅28.6kg、其他部件82.5kg,共计238.85kg。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赤宁市监实强字[2021]ZF3020号)。涉案货值3499.00元。

处罚依据

1、对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对当事人经营范围变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