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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草原传奇鲜羊火锅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NCG4F5K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草原传奇鲜羊火锅店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339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8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8日在宁城县振海蔬菜批发部购进一批次鸡蛋,共20斤(约70克/个,共计约143个),购进价格为5.2元/斤,销售价格2元/个,涉案货值金额286元。2023年03月10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城县草原传奇鲜羊火锅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抽取上述鸡蛋3千克,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3年05月05日,当事人所购进的上述抽检不合格鸡蛋均已销售,销售金额286元,盈利182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齐全,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处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