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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建军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60826293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赵建军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决定书名称 赵建军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农产品)立〔 2023 〕3号
罚款金额 20189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6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9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赵建军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之规定。

违法事实

赵建军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经调查核实,2022年10月22日当事人赵建军在八里罕集贸市场销售给刘宁川自家冷棚种植的茄子86斤,销售价格为每斤2.2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构不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