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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潘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潘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4〕第124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SC2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5年1月2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潘某某未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6日申请人因认为购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而通过使用邮政挂号信(单号:XB13641511841)投诉举报宁城县新牧哥牛肉干店,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本人不服。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主要以围绕“瑕疵”结案,该执法人员适用法律错误。 一、涉案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回复中提到“瑕疵”,依据 GB 28050-2011 A .3计算通过此计算方式算出涉案食品能量超出误差范围,该行为并不属于瑕疵范围,涉案食品不符合 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食品。且严重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瑕疵的前提两点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误导,《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里面提到瑕疵,另提到解释权属于市场总局,那就可以理解为除了国家市场总局,下面的地方市场局没有瑕疵的解释权,即地方市场局不能随意认为这就是瑕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部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认定宁城县鲜忆佳酱菜厂“鲜香洋姜”产品营养标签为“瑕疵”的理由: 1、对比产品上印刷的营养标签与生产厂家送检产品得到的检验数值,可以看出二者差别项为1处:“碳水化合物”的每100克含量产品上数字为6.5,产品检测报告上为3.5。因此,可以初步判断为印刷制版时将3输成6,在电脑数字小键盘上3与6紧邻,可能会输入错误。 产品上印刷的营养标签:。 项目 每100克 营养素参考值%NRV% 能量 78KJ 1% 蛋白质 1.1g 2% 脂肪 0g 0% 碳水化合物 6.5g 1% 钠 2690mg 134% 生产厂家提供的“鲜香洋姜”产品检测报告上的营养标签: 项目 每100克 营养素参考值%NRV% 能量 78KJ 1% 蛋白质 1.1g 2% 脂肪 0g 0% 碳水化合物 3.5g 1% 钠 2690mg 134% 2、如果企业正确印刷“碳水化合物”的每100g数值为3.5,则企该产品营养标签就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营养素参考值、能量标示值超过允许误差的情况。 3、食品营养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NRV %”为营养素含量的相对表现形式,“每100g”为营养素的绝对表现形式,有助于消费者全面感受营养素含量。该“鲜香洋姜”的“营养素参考值% NRV %”为1%,也间接说明该产品“每100g”3.5印成6.5是标注错误并非故意为之。 4、产品检测报告签发日期为2022年12月10日,指导企业“鲜香洋姜”产品标签设计与验证产品质量状况,具有可信力。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规定,结合企业食品营养标签具体情况,我局认为数字“3”印成“6”符合数字错别字的范畴,基于以上因素,我局认定数字“3”印成“6”系“瑕疵”。同时,综合能量、蛋白质、脂肪、钠正确标注,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 NRV %”正确标注,不会误导消费者,我局责令宁城县鲜忆佳酱菜厂改正标签错误,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参加听证会,无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无法核对证据原件,无法证实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3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