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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吴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吴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4〕第123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5年1月2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吴某未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所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厉害关系,申请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2.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宣传无糖,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有四项情形,被申请人引用法条并未详细引用到第几条,则属于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41号》(法[2014]337号)指出"行政机关作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说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判要点,应当认定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参照:平政复决字(2024)第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机关引用法条并未详细引用到第几条,被复议机关撤销重作。 4.被申请人称自行改正,该行为是依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是建立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这两条法律法规都已经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理,该法条中不存在责令整改可以代替处罚的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应当撤销。 综上,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适用法律错误等行为,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12315平台举报单,开始处理此项工作。经查,宁城县某专业合作社于2024年10月29日开始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该款奶皮子,该合作社认可在网店的页面上有"无添加干奶皮即食无糖奶香健康新鲜传统原味零添加袋装"字样,含"无糖"两个字。该合作社称生产这款奶皮子时没有添加糖,就认为产品中不含糖,所以销售网页上用了"无糖"字样。经过咨询后知道使用"无糖"不妥,于11月9日更改了网店的宣传页面,将宣传用语改为"无添加干奶皮即食奶香健康新鲜传统原味零添加袋装顺丰",自行去掉了"无糖"字样。 我局认为宁城县某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该合作社发现问题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参加听证会,无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无法核对证据原件,无法证实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3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