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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崔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不受字〔2024〕第120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结案,于2024年12月23日向宁城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结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案的案件依法查处,复议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予以补正。经审查,本机关认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方式举报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在赤峰市内各旗、县、区门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执业药师挂证、未按处方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药师不挂牌公示等违法行为。但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8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