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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李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4〕第119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SC1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5年1月2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李某某未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了宁城县某食品厂生产的“玉米面条”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表示"经查,该企业(宁城县某食品厂)2022年备案企业标准Q /NKYS0001S-2022(杂粮速食面),2022年8月15日实施,该标准明确保质期为18个月,与产品标注一致(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5日)" 申请人通过官方网站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网站,未查询到被申请人提到的"2022年备案企业标准 Q /NKYS0001S-2022(杂粮速食面)"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此次举报过程中存在不依法行政。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申请人还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此次举报(包括投诉)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严厉查处来源不明的假冒伪劣食品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被投诉人不依法行政,势必是对立法精神的巨大侮辱,是对社会法治建设的一种践踏。望贵法制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处理此次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我局于2024 年 12 月4日做出受理决定,经查,被投诉举报方宁城县某食品厂玉米面条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 Q / NKYS 0001S,保质期常温18个月,在备案的企业标准 Q / NKYS 0001S-2022(杂粮速食面)中,明确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被投诉产品标签标注保质期与产品标准一致。依据上述事实,我局告知投诉举报人李某某投诉举报事项不成立,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标准 Q / NKYS 0001S-2022于2022年8月10日发布,2022年8月15日实施,该标准代替 Q / NKYS0001S-2020,产品标签上明示的标准未标注发布年份号的情况下适用产品生产时最新标准。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参加听证会,无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无法核对证据原件,无法证实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3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