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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潘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4〕第118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12月30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潘某某未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4年11月26日使用邮政挂号信(XB13641514941)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关于“宁城县某酱菜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的投诉举报函。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11月30日签收。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严重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不服,遂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已严重超过法定时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依据法定程序回复,属于程序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自身知情权、救济权,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政府申请复议,诉求如上,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11月30日(周六)收到该投诉举报信,12月2日(周一)文件流转,开始处理此项工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24年12月9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于2024年12月10日联系快递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单号:1341131301421,经查询显示,2024年12月10日揽件,该受理决定书邮寄时间在7个工作日以内,在法定期限内受理。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参加听证会,无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无法核对证据原件,无法证实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0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