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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张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4〕第112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12月26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张某某未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1、在拼多多平台"巴亚金食品保健专营店"店铺购买的酸枣仁,到手查看是食品。 2、网上说食品不得宣传功效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3、销售产品与宣传页面不符,并承诺说可以辅助改善失眠,导致我上当受骗。责向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请求处理。举报结果给我回复的明显就是包庇不作为行为。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并处罚商家的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于申请人认为商品到手后才发现酸枣仁为食品问题,我局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卫健委2002年2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明确规定了酸枣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同时赤峰市巴亚金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为"巴亚金食品保健专营店"也体现出其主要经营产品为食品的性质。 二、对于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不得宣传功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答复如下: 申请人截取的产品宣传主页截图未配有任何明确的疾病治疗或者改善失眠文字,不存在过于夸张的暗示功效。该产品宣传主页的其他图片也无涉及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字样。 三、对于申请人认为该销售产品与宣传页面不符,并承诺可以辅助改善失眠导致其上当受骗,我局答复如下: 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外包装样式与赤峰市巴亚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酸枣仁"产品包装相符,且与宣传页面提供的产品样式完全一致,不存在产品与宣传页面不符的情况;申请人与赤峰市巴亚金商贸有限公司店铺客服的聊天对话截图中店铺客服仅告知申请人可以自己查看酸枣仁的功效并补充说明酸枣仁具有辅助作用,并在申请人引导其亲自描述产品可以起到辅助改善失眠作用时,该店铺客服仍未明确提及可以辅助改善失眠(仅是提到辅助作用),且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辅助也非绝对化,需要自身的调解作用。同时按照国家卫健委2002年2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明确规定了酸枣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因此客服对于申请人的文字答复内容不存在任何问题,真实且合法。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参加听证会,无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无法核对证据原件,无法证实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7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