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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不服宁城县大城子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张某某不服宁城县大城子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决字〔2024〕第106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大城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城县大城子镇。 法定代表人:钱龙玉 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此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12月25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赤峰市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2组村民,申请人家庭一直在本案以家庭养殖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为扩大规范养殖,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与郑某某、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租赁郑某某、高某某位于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任某某房后原猪场土地用于养殖业(该土地现属于大城子镇瓦南村管理),合同签订20年,大城子镇瓦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情况说明,确认该宗土地系郑某某、高某某自留地,于2008年开始用于建设猪舍,后自2016年起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在2024年5月26日转让给申请人继续搞养殖使用。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第二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申请人所利用的该宗土地原来就是设施农用地并建设有猪舍,土地应当是符合相关的备案要求,即便该宗地进行调整变更为基本农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仍旧可以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养殖,因此申请人利用该宗土地进行养殖的行为是符合备案条件的。 2024年9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备案申请书,请求依法对申请人利用位于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任某某房后(大份盘子地,长200米,款23米)土地兴建养殖设施进行养殖的行为进行备案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1年9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对申请人备案申请书做出任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答复的行为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权利。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查明事实依法审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1、张某某租赁郑某某、高某某养猪场一事,大城子镇政府并不知情,并且郑某某、高某某开始建猪场时没有申请备案,属违法建筑。如需备案必须拆除违法建筑。2、养殖备案应该由土地所有人按照流程经村委会同意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所以本案应该由郑某某、高某某二人共同向大城子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而不应该由承包人张某某申请。3、大城子镇人民政府从来没收到过郑某某、高某某二人的备案申请,所以不存在不作为情况。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养殖备案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大城子镇人民政府不存在不作为情况,为此建议驳回该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5日,申请人以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备案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7日予以签收。截止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是适格的行政复议主体。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应予答复。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程序空转,被申请人宁城县大城子镇人民政府应对申请人的《备案申请书》作出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宁城县大城子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备案申请书》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7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